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59號原告華固碧連天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羅俊珠 原告 陳盈志 原告 羅發長 原告 藍志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佰玖拾柒萬伍仟貳佰肆拾貳元(計算式:3,104,401+1,073,232+1,282,083+2,515,526=7,975,24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萬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靖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書記官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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