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益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禹旖
代 理 人 顏火炎 律師
相 對 人 恆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炳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所謂「強制執行程序
開始」,係指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執行法院後終止前而言,
而停止執行乃謂開始之執行程序因法定原因發生,暫不續行
之狀態,故必在強制執行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始有停止執行
之必要,債務人預為聲請,無所附麗。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已向本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為由
(案號為本院105年度北簡字第12413號)為由,聲請裁定停
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6417號本票強制執行
事件之執行程序云云,惟查,相對人雖已持本票向本院聲請
本票裁定,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6417號
裁定核准在案,然相對人迄今尚未持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乙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案件卷宗,並向相對人查明
屬實,是依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於法尚有未合
,不能准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書記官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