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一二號
聲請人天聖企業社即 侯長生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支票貳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二張,因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九九八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九九八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劉傑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歐文政┌─────────────────────────────────────────────────────────────┐│附表: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一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東台精機股份有限│台灣土地銀行路│五一─一00六─八│壹拾伍萬零玖佰參│九十三年七月五日│CJA0五五四0││││公司│竹分行││拾伍元││五三││├─┼────────┼───────┼─────────┼────────┼───────────┼────────┼──┤│2│東台精機股份有限│台灣土地銀行路│五一─一00六─八│參拾壹萬貳仟壹佰│九十三年八月五日│CJA00四0一││││公司│竹分行││捌拾玖元││九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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