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交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訴字第1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偉文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38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偉文所犯肇事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彭偉文所犯肇事逃逸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潘曉玫法官施慶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清源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