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聲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家聲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聲字第97號聲請人 黃蓁珍 相對人 黃鄒 招治上列當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陳育仁 律師為相對人黃 鄒招治 於本院對關係人 黃啟明黃展昭 提起之給付扶養費事件(案號:一一二年度家親聲字第六三二號)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又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復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1條及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均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主張其與關係人黃啟明、黃展昭均為相對人 黃鄒招治 之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對相對人黃鄒招治有扶養義務,而相對人黃鄒招治因罹患失智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已無訴訟能力,而有為其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 爰依 法聲請為相對人黃鄒招治在上開案件中選任特別代理人,以利該件非訟程序之進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經本院調取112年度家親聲字第632號給付扶養費事件卷證核實。是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黃鄒招治選任特別代理人,為有理由。爰依聲請選任社團法人臺中律師公會願任特別代理人之會員名冊中之陳育仁律師,為本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632號給付扶養費事件黃鄒招治之特別代理人,以利該件非訟程序之進行,並維黃鄒招治之權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1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玟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書記官呂偵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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