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6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69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聖晴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5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聖晴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72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罪刑,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15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有該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本件復查無前述定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之情形,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不得再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否則即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從而,聲請人就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向本院再聲請定應執行刑,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江文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俐雅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附表】編號12罪名詐欺洗錢防制法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共2罪)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①110年1月25日②110年1月25日至同年2月26日110年4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8025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454號、110年度偵緝字第139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1804號111年度簡字第1484號判決日期111年01月06日111年12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1804號111年度簡字第1484號確定日期111年02月21日112年02月13日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撤緩字第31號(本件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404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