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259號聲請人 高淑貞 相對人萬佛寺法定代理人 徐碧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第三人 葛孟嘉 所負之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36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約定清償日期為民國100年1月5日,經登記在案。嗣聲請人以第三人葛孟嘉積欠債務未清償為由,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第三人葛孟嘉對相對人前揭之債權及從屬之抵押權,並經本院核發移轉命令,與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准予聲請人變更登記為前揭普通抵押權之抵押權人。茲因聲請人已取得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抵押權,本件債務亦已屆期而未受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131944號執行命令、相對人設立登記資料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 地號平方公尺1臺中霧峰區霧峰段霧峰小段365-136867全部(債權額比例:1602/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