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97年度港簡字第297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港簡字第297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7年度偵字第41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意圖散布而持有,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
叁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向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
社區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扣案之非法重製光碟伍片(片名:移動世界、異形戰場2、X戰
警3、極限特攻2、火線對峙)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第11行「ugol4852@yahoo
.com.tw」之記載應更正為「[email protected]」外,
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2項,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前段、第2項、第
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
第1款、第2項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
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
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
北港簡易庭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松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
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
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萬元
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
4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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