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8年度營小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營小字第44號
原   告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丁○○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3月20日上午10時,在本
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 彭振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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