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小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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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98年2月10日起訴請求被告甲○○(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給付積欠之信用卡消費借款,惟
被告甲○○於原告起訴前之93年6月15日已死亡,有甲○○
個人基本資料表在卷可佐。
三、原告以已死亡無當事人能力之甲○○為被告,起訴要件顯有
不合,且屬無從補正事項,應予駁回。
四、原告之訴既無理由,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依據,應併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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