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上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上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字第一二九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台灣普利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十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B2法官鄭金龍~B3法官王重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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