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4294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42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429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升釋 即建大水電工程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潤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支票之正確發票日(支票並無到期日之規定,原聲請狀所載釋明之到期日於法不合)。
二、請釋明正確利息起算日(應從提示退票日起算)。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
書記官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