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63號原告丙○○
甲○○被告乙○○
弄十五之一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四五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德民
法官唐于智法官陳芃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惠莊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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