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23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楊台清法官邱蓮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黎輝中華民國95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