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58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5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582號
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現金管理交易融資作業中心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0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9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
書記官葉志昭┌────────────────────────────────────────────────────────┐│附表:95年度除字第258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台│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台│95年2月7日│8,261元│0000000││││北分行│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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