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59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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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59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5901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正本票原本一張,經本院民國96年6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6年6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9日
民事庭法官陳勇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6年7月9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