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6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6865號聲請人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韶興交通有限公司、乙○○、丙○○、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人正確姓名及住居所。
中華民國96年7月9日
簡易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9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