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斗小字第2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丁曰德
蔡仲賢
被 告 蕭駿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貳仟肆佰零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
玖仟捌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十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書記官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