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斗小字第1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吳阿洲
複代理人 周其勝
被 告 劉金達
法定代理人 周佩珊
被 告 劉岩鑫
劉士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劉金達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叁仟壹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
九十八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五計算
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劉岩鑫、劉士湖以因繼承被繼承人 劉火生 所得遺產為限,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叁仟壹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
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五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書記官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