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營簡字第326號
原 告 林博豪
訴訟代理人 徐建光 律師
複代理人 黃昭雄 律師
被 告 王美慧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
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另函博正醫院及伯妮企業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曾鴻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書記官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