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0年度斗小字第28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斗小字第28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張崇益
被   告  賴國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陸仟貳佰柒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肆
萬叁仟肆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書記官呂雅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