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勞小字第102號
原 告 賴春妙
訴訟代理人 鄭成東 律師
被 告 百威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志斌
訴訟代理人 張瓊文
周建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19日
所宣示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者,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
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如係法院基於證據資料所為之判斷
,即非顯然錯誤,不屬於裁定更正之範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本件判決理由及附表內記載「100年1月再延
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可請求之加班費9.2小時,及
計算加班費之時薪為8小時」部分,應更正為「100年1月再
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可請求之加班費為9.27小時
,及計算加班費之時薪為32,000÷30÷7.75=137時薪」云
云,惟查,本件聲請人所聲請更正判決理由,係屬判決事實
認定,非判決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若認原判決認定事實有
違誤,應循合法上訴程序處理,故聲請人聲請更正,自不應
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管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書記官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