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簡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字第107號
原   告 鏮瑞物流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友讓
訴訟代理人  林柏佑
被   告  田文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
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00年3月29日下午3時50分
,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華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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