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斗小字第2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吳阿洲
複代理人 周其勝
被 告 黃尚威
黃清 靠
黃巧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伍仟陸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九
十八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書記官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