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交簡上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簡上字第242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正雄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黃文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之規定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顏珮珊法官周佑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書記官董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