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度東秩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東秩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東秩字第六號
移被移送人甲○○右被移第00000000號移
主文甲○○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處罰鍰新臺幣捌仟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右列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七日晚上十一時許。
(二)地點:在臺東縣臺東市○○路○○○號前。
(三)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一把。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之自白。
(二)扣案之玩具槍一把。
三、扣案之玩具槍一把,雖係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但並非查禁物,且被移送人已否認該槍枝為其所有,亦無其他證據證明係被移送人所有,爰不予以沒入,附此敘明。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三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法官范乃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俊德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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