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度成簡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成簡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成簡字第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五七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共同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傳真機壹臺、簽注單陸張、倍數表柒張、每期營業額統計表壹本,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之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扣案之傳真機一臺、簽注單六張、倍數表七張、每期營業額統計表一本,係被告所有,且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成功簡易庭
法官林卉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蘇豫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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