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強盜等案件(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四四一四號),聲請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七二號判決所為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七日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七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二年,於同年八月二十六日確定。詎於緩刑前即八十九年九月四日起至同年月十九日止犯強盜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緩刑期內(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以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四四一四號判決有期徒刑八年,於九十三年三月五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范乃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俊德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