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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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112號上訴人丞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文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樹林區公所間因99年度建字第112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零伍佰柒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柒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書記官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