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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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363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非訟代理人 陳漢誠 相對人 謝明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謝明壹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0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29年5月27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謝明壹向聲請人借款1,671,000元,約定借款期
間自撥款日即99年12月10日起共19年6月,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00年7月1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626,633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擔保借款合約等影本各1件、帳戶交易明細資料查詢表3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2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書記官朱小萍┌─────────────────────────────────┐│附表:100年度司拍字第36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328│建│1902.80│10000分之57│├──┼───┼────┼────┼──┼─┼────┼──────┤│002│台南市○○○區○○○段│344│建│34.64│10000分之57│└──┴───┴────┴────┴──┴─┴────┴──────┘┌──────────────────────────────────────────┐│附表(建物)︰100年度司拍字第36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三│四│合│面│主要│陽│露│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計│位│材料│台│台│位││├──┼─┼──────┼────┼────┼─┼─┼─┼─┼──┼─┼─┼─┼───┤│001│13│台南市永康區│台南市永│26層樓房│45│24│70│平│鋼筋│3.│23│平│全部│││1│埔園里中山路│康區埔園│鋼筋混凝│.5│.5│.0│方│混凝│92│.4│方│││││356號三樓之7│段328地│土造│1│3│4│公│土造││7│公││││││號│││││尺││││尺││├──┴─┴──────┴────┴────┴─┴─┴─┴─┴──┴─┴─┴─┴───┤│共有部分:埔園段105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6││共有部分:埔園段106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52│└──────────────────────────────────────────┘┌───────────────────────────────┐│附表(建物)︰100年度司拍字第36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地│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下││積│││││││材料及│一││││││號││││層││單│範圍││││││房屋層數││計│位││├──┼─┼──────┼────┼────┼─┼─┼─┼───┤│002│10│台南市永康區│台南市永│26層樓房│40│40│平│10000│││7│埔園里中山路│康區埔園│鋼筋混凝│.3│.3│方│分之96││││354號底一層│段328地│土造│4│4│公│││││樓│號││││尺││├──┴─┴──────┴────┴────┴─┴─┴─┴───┤│共有部分:埔園段105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8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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