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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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4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藍兆麟被告陳俊佑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89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藍兆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藍兆麟因被告陳俊佑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陳俊佑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復經本院依法拘提無著等情,且具保人藍兆麟經通知亦未遵期督促或陪同被告到庭等情,此有送達證書6紙、拘票暨拘提報告書2份、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2紙、保證金收據1紙在卷可稽。且被告因另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現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中,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通緝紀錄表1紙附卷足憑。從而,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士珮
法官楊明佳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