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2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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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4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昆民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昆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昆民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鈞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於民國98年3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3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林昆民因:㈠涉犯偽造文書及侵占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401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減為有期徒刑6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794號,以被告上訴不合法定要件,駁回上訴確定。㈡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297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4380號,以被告上訴不合法定要件,駁回上訴,再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99駁回上訴確定。㈢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239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㈣涉犯偽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397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嗣上開㈠、㈡之罪,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215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另㈢、㈣之罪,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564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確定。受刑人自98年3月23日入監執行,上開所定應執行刑之罪經接續執行,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刑後尚須執行誣告罪拘役40日),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0年10月2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0年8月3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3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001024231號函暨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