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2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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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4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建宏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0年度執聲付字第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建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建宏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於民國96年9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3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李建宏因強盜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緝字第12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復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6535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確定,上開2罪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93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1年10月2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1年7月23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3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001044461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廖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偉林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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