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2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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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4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芳瑋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芳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民國99年4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3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上列受刑人前於98年間,因侵占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18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台灣高等法院以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以98年度上訴字第4702號判決上訴駁回,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由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234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99年4月12日入監執行,累進縮刑2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100年6月1日,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各情,有法務部矯正司100年
3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001024231號函、法務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陳明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心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