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80號原告台灣省農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高秀枝 律師被告甲○○
丁○○戊○○己○○乙○○○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伍佰元。
原告至遲應於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如未依期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理由
一、原告係請求被告將其房屋占用原告土地之部分拆除返還原告,並給付相當於租金之利益。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返還土地部分核定之;又原告之請求既係以土地永久之占有回復為標的,訴訟標的之價額自應以土地價額為準。查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之基隆市○○區○○段○○○○○號土地,被告無權占用面積為5平方公尺,上開土地民國97年1月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7,300元,爰暫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186,500元(計算式:5㎡×37,300=186,500),俟將來測量被告實際占用之面積後,再詳實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
二、次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1千元;逾10萬元至1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百元;逾1百萬元至1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0元;逾1千萬元至1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0元;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70元;逾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60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10萬元部分,加徵原定數額10分之1。」,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非訟事件、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亦有明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86,500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
三、當事人對於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得於10日內抗告。故原告至遲應於本院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一、如不服本裁定主文第1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二、對本裁定主文第2項,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書記官張宏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