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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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31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以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執聲字第505號),
主文甲○○因犯竊盜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竊盜二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書記官林祥玉【附表】┌───────┬───────────┬───────────┐│編號│││├───────┼───────────┼───────────┤│罪名│竊盜│竊盜│├───────┼───────────┼───────────┤││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捌月││宣告刑│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96年10月5日│96年10月2日│├───────┼───────────┼───────────┤│偵查機關及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速偵字第203號│96年度偵字6432號│├─┬─────┼───────────┼───────────┤│最│法院│本院│本院││後├─────┼───────────┼───────────┤│事│案號│96年度簡字第1712號│96年度易字第1092號││實├─────┼───────────┼───────────┤│審│判決日期│96.12.31│97.04.07│├─┼─────┼───────────┼───────────┤│確│法院│本院│本院││定├─────┼───────────┼───────────┤│之│案號│96年度簡字第1712號│96年度易字第1092號││判├─────┼───────────┼───────────┤│決│確定日期│97.02.12│97.05.05│├─┴─────┼───────────┼───────────┤│原執行指揮書│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字第1263號│97年度執字第193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