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545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5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5455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力廣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