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5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5437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提出請求新台幣150,195元部分約定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息之約款。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