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1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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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一二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錦昌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事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五三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警秤淨重零點貳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聲請書影本所載。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且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規定,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經查被告郭錦昌為警查獲之結晶係安非他命(警秤淨重零點貳叁公克,毛重零點叁貳公克),有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附卷可稽,而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四條、第八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施用及持有,係屬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鄭佾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台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