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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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289號
原   告  陳英雄
       陳賴淑齡
       陳玟妤
       陳君府
       陳君旺
       陳宜德
       陳君杰
       張月英
       陳仁俊
       林美芳
       陳美珠
       張春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祐吉
被   告 建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竹發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建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如
  依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所記載之租金數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50,000元,則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但因原告
  於起訴狀之事實理由中另指稱:另有清潔費12,000元及電費
  6,629元。但未一併列計於訴之聲明中。原告應確認此部分
  合計18,629元之清潔費及電費是否一併主張及為請求?如不
  主張及請求,則僅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如欲一併
  主張及請求者,則應提出書狀具體陳明並更正訴之聲明,且
  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連同租金部分則為5,070元。
二、本件原告係由訴訟代理人具狀起訴,但未提出委任狀,另應
  補提原告等人之戶籍登記資料,以供確認原告等人之當事人
  能力及訴訟能力。
三、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850
  元或5,070元、補正委任狀及補提原告等人之戶籍登記資料
  ,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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