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19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1908號債權人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000000
0、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捌萬肆仟壹佰陸拾玖元,
及其中新台幣貳拾肆萬玖仟捌佰壹拾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月計收新台幣肆佰伍拾元之逾期費用,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書記官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