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撤緩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撤緩字第66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審竹簡字第168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9年度執聲字第3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竹簡字第168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2年,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80小時義務勞務,於民國98年5月15日確定在案。嗣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受刑人於98年6月25日至99年6月25日止,應向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玉里榮民醫院(以下簡稱玉里榮民醫院)提供80小時義務勞務,惟受刑人於期限屆滿時,義務勞務僅履行4小時,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而情節重大,爰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與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緩刑宣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竹簡字第168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2年,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80小時義務勞務,於98年5月15日確定在案,並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受刑人於98年6月25日至99年6月25日止,向玉里榮民醫院提供80小時義務勞務等情,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審竹簡字第168號刑事判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保護管束指揮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附條件緩刑案件通知書在卷可稽。詎受刑人於履行期間內,僅完成4小時義務勞務,其間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多次函促其依限履行,仍未完成義務勞務時數,有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1月18日乙○家護參字第00947號、99年2月11日乙○家護參字第02512號、99年5月10日乙○家護參字第07902號、99年6月3日乙○家護參字第09550號函、義務勞務執行機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玉里榮民醫院99年6月15日玉醫社字第0990005446號函附受刑人執行義務勞務重要記表、義務勞務工作日誌、執行手冊、執行簽到表1份附卷可考,堪認受刑人確未於前揭履行期間內履行義務勞務完畢。本院認為受刑人既已認同上開判決未提起上訴而告確定,卻於嗣後拒絕完全履行判決所示之緩刑附帶條件,足認受刑人顯有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之情形,且亦無從再預期受刑人將會恪遵相關法令規定,則原宣告之緩刑顯已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爰裁定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恒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