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805號聲請人總太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錫坤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張娟娟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發票日為何?(因聲請狀所附本票影本與附表所載日期不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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