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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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6號原告 林俊良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複代理人 楊小慧 被告 莊世華 訴訟代理人 林坤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玖拾陸萬肆仟壹佰肆拾肆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玖拾參萬柒仟伍佰參拾元」;第四項關於「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玖拾捌萬捌仟壹佰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佰玖拾陸萬肆仟壹佰肆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玖拾捌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佰玖拾參萬柒仟伍佰參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書記官翁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