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97號原告 王俊清 訴訟代理人鄭文𪻱被告 詹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書記官翁美珠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97號原告 王俊清 訴訟代理人鄭文𪻱被告 詹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書記官翁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