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監宣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監宣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監宣字第291號聲請人 吳朝陽 相對人 吳金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相對人之子,相對人因自民國
101年8月18日起因腦中風,致無法處理自己事務,爰聲請宣告其為受監護宣告之云云。
二、本院為認定相對人之心神狀態,經囑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函請迎旭診所安排鑑定相對人之精神狀態,惟因聲請人未繳納相關鑑定費用,嗣經本院於102年1月1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鑑定費用,該裁定業於102年1月22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詎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依法本院即不為該項鑑定行為。惟僅憑聲請人所提出之診斷證明書記載,尚無從判斷相對人目前是否已達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至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之程度,聲請人之聲請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家事庭法官李昆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書記官陳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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