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87年度裁字第1143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7年裁字第114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土地增值稅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一四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土地增值稅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十四日八十七年度裁字第四七○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當事人對於本院所為之裁定聲請再審,必須原裁定具有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始得為之,此觀之同法第三十條準用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殊明。又按人民以中央或地方官署之處分違法損害其權利為理由依行政訴訟請求救濟者,須其處分之效果仍在繼續之中,若其效果已不存在,即不具備提起行政訴訟之要件,本院二十三年判字第五號著有判例。本件聲請人於前訴訟程序以其不服臺灣省政府八十六年六月四日八六府訴二字第一五一三八五號訴願決定,於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向財政部提起再訴願,已逾六個月餘財政部未決定,依法逕行提起行政訴訟等語。原裁定以財政部於本院為裁判前,已於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以台財訴第000000000號再訴願決定,將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命台東縣稅捐稽徵處另為處分,有再訴願決定書一份在足憑,則原處分業已不存在,因認其起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其附帶損害賠償之請求失所附麗,併予駁回,揆諸首揭判例意旨,並無違誤。茲聲請人以據台東縣稅捐稽徵處八十七年六月一日八七東稅服字第一二八六○號函稱聲請人所有系爭農地被法院拍賣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經該處追查資金來源結果,係拍定人吳金虎被第三人借用之人頭,不予免徵土地增值稅,顯然原處分效果仍繼續中云云,對原裁定聲請再審。惟查台東縣稅捐稽徵處上開函並非原處分,原處分(台東縣稅捐稽徵處八十六年一月二十八日東稅財字第四○七一號函)業經再訴願決定予以撤銷而不存在,聲請人於前程序之起訴自屬欠缺訴之前提要件,原裁定以其起訴不合法,予以駁回,並無不合,聲請人復對之聲請再審,顯無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各款所定之再審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評事 曾隆興
評事 黃璽君 評事趙永康評事 蔡進田 評事 鄭淑貞 右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阮桂芬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