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拍字第1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拍字第1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拍字第1008號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相對人甲○○○○○○相對人 李忠潔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甲○○○○○○、李忠潔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4年6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7日
書記官許玉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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