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2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32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被告丙○○男25歲選任辯護人 蘇志成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丙○○均自民國玖拾肆年陸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丙○○二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涉犯修正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項等罪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76條第4款規定,於民國94年3月11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6月11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施柏宏
法官陳億芳法官洪能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小玲中華民國9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