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朴簡字第88號
原 告 郭寶仁
被 告 蔡峻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
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07年10月21日19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
-0000號自小客車,沿嘉義市○區○○路慢車道由北往南方
向行駛,途經嘉義市○區○○路○○○號前,被告駕車時卻仍
一直與乘客聊天,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而貿然欲左轉,適有原
告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
,自上開路段同向駛至同一地點,瞥見被告之來車後已然煞
車不及,而失控撞上被告所駕上開車輛,原告除了人、車倒
地外,並受有頭部外傷合併顱內出血及頭皮撕裂傷、四肢挫
傷合併擦傷及撕裂傷、頭部外傷併左側硬腦膜下出血及頭皮
撕裂傷、四肢挫傷並插傷及撕裂傷、嗅覺喪失、暈眩、外耳
道挫傷併瘀血性中耳炎、疑嗅覺喪失之重傷害。爰提起本件
訴訟請求被告賠償原告6個月看護費用新台幣(下同)36萬
元、6個月薪資損失138,600元、醫療相關費用12萬元、喪
失或減少勞動能力12萬元、術後調養費用15萬元、手術後遺
症之損失40萬元、機車修理費8,285元及精神慰撫金、殘存
機能障礙50萬元,合計上開損失金額為1,796,885元,本件
僅向原告求償 道義 責任即損失金額1/10等語,並聲明:被告
應給付原告18萬元。
二、被告答辯則以:上開車禍事故,乃被告駕駛車輛在前,原告
騎乘機車在後,被告之車輛正值左轉彎,原告自後方擦撞前
車,依據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108年6月3日鑑
定意見認定原告為車禍之肇事原因,被告無肇事因素,亦經
覆議結果之肯認,上開車禍發生過程,亦有台灣嘉義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勘驗被告車上行車紀錄器可佐證,並經台灣嘉義
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6411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本
件車禍發生,被告並無肇事因素,本件車禍之過失係原告所
造成,原告請求被告賠償自無理由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
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主張
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
第277條前段亦有明定。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
,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
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
,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
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意旨參照。申言之,侵權行為所
發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應具備加害行為、侵害權利、行
為不法、致生損害、相當因果關係、行為人具責任能力及
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等成立要件,若任一要件有所欠缺,
即無侵權行為責任之可言,且原告應就上開要件負舉證責
任。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無非
以被告於上開時、地駕駛肇事車輛於駕車時仍一直與乘客
聊天,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而貿然左轉,致騎乘系爭機車同
向駛至之原告煞閃不及撞及被告車輛倒地受傷,為其論據
,被告則以前詞為辯。經查,原告雖指稱被告駕駛汽車有
過失,但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下
稱嘉義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6411號過失傷害案卷查悉
,該署勘驗被告行車記錄器及路口監視器光碟,並核對相
關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現場圖及現場相片顯示,⑴
檔案名稱匯出檔案_040,為被告行車紀錄器前鏡頭,影像
有聲音、畫面,①畫面顯示時間107年10月21日19時11分
17秒,畫面右下角有顯示被告車輛之時速為24公里,被告
車輛已經有開始打方向燈「答答答」聲音,②畫面顯示時
間107年10月21日19時11分21秒,畫面右下角有顯示被告
車輛之時速為18公里,相較畫面顯示時間17秒有減速,被
告打方向燈「答答答」聲音持續,前方號誌為綠燈,③畫
面顯示時間107年10月21日19時11分24秒,畫面右下角有
顯示被告車輛之時速為14公里,被告車輛打方向燈「答答
答」聲音持續,車頭顯示有左轉,前方號誌為綠燈,④畫
面顯示時間107年10月21日19時11分25秒,畫面右下角有
顯示被告車輛之時速為12公里,大聲之碰撞聲,原告遭撞
飛,並倒在分隔島旁;⑵檔案名稱匯出檔案_041,為被告
行車紀錄器後鏡頭,有聲音、影像,①畫面顯示時間107
年10月21日19時11分17秒,被告車輛已經有開始打方向燈
「答答答」聲音,②畫面顯示時間107年10月21日19時11
分21秒,原告機車出現在被告車輛後方,被告車輛打方向
燈「答答答」聲音繼續持續,③畫面顯示時間107年10月
21日19時11分23秒,原告機車接近被告車輛後方,並行駛
在慢車左側,被告車輛打方向燈「答答答」聲音繼續持續
,依據地上標線判斷,被告顯已經向左偏駛,④畫面顯示
時間107年10月21日19時11分24秒,原告機車接近被告車
輛左後方,並行駛在慢車左側靠近分隔島處,被告車輛打
方向燈「答答答」聲音繼續持續,依據地上標線判斷被告
已經向左彎,⑤畫面顯示時間107年10月21日19時11分25
秒,有大聲之碰撞聲,畫面影像有晃動;⑶檔案名稱匯出
檔案_042,為路口監視器,僅有影像,沒有聲音,①畫
面顯示時間107年10月21日19時8分51秒,被告行車已經
非常靠近慢車道左側,②畫面顯示時間107年10月21日19
時8分52秒,被告行車已經進入網狀黃線處,車頭有左偏
駛,③畫面顯示時間107年10月21日19時8分53秒,被告
行車在網狀黃線處,車頭有左彎的行駛行為,原告機車出
現在慢車道靠近左側,仍在被告車輛後方,④畫面顯示時
間107年10月21日19時8分53秒,被告行車在網狀黃線處
,原告機車貼近被告車輛左側,被告車輛已經有向左彎,
⑤畫面顯示時間107年10月21日19時8分54秒,被告車輛
與原告機車發生擦撞,機車倒地往左滑行至分隔島旁等情
,有該署勘驗筆錄1份在卷可稽。是依據兩車行車動線,
被告駕車於轉彎前已經確有使用左轉方向燈,並靠慢車道
左側行駛,且行駛在原告騎乘機車之前方,衡情若原告有
隨時注意車前狀況及保持可以停煞之距離,當無與被告所
駕車輛左側車身發生擦撞之理,足徵原告騎乘機車在被告
被告自用小客車後方,未盡其應注意車前狀況並與前車保
持隨時可以停煞之距離等客觀義務之事實,已堪認定。準
此,被告本可信賴其他參與交通者如原告亦能為必要之注
意,然原告在路況良好而可穩定將機車減速並保持可以停
煞之距離之情形下,竟未採取妥適之安全措施、減速慢行
而煞、閃失控,撞向被告之車輛,對於被告而言,原告此
舉實屬其行向車道上不應出現之車行狀態,實難認被告對
於原告此項行為有何預見可能性,或有充足之時間、充分
之距離以採取適當閃避措施之防果可能性,是原告於被告
猝不及防範之情形下,撞及被告,自難認被告有何過失或
其他違背注意義務之情事。
(二)再者,本件經被告申請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嘉云
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亦認:「一、郭寶仁駕駛普
通重型機車,夜間行駛行車管制號誌交岔路口慢車道,未
注意車前狀況且未與同向車道之前行車保持隨時可停煞之
距離,由後車擦撞前行已顯示方向燈欲左轉彎之自小客車
,為肇事原因。二、蔡峻名駕駛自用小客車,無肇事因素
。」有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108年6月3日嘉監
鑑字第1080133267號函在卷可佐,復經原告申請交通部公
路總局覆議,亦認「二、照本局嘉義區監理所嘉雲區車輛
行車事故鑑定會之鑑定意見。三、經檢視行車紀錄器顯示
,前方欲左轉之蔡車已減速慢行且顯示方向燈約7秒,顯
然台端(即原告)於後方行駛時未注意車前狀況甚明。」
,亦同該署上開認定,則被告上開所辯,自堪採信。
(三)綜上所述,原告騎乘系爭機車行駛於被告自用小客車之後
方,未注意車前狀況且未與同向車道、前行之被告車輛保
持隨時可煞停之距離,由後擦撞前行已顯示方向燈欲左轉
之被告車輛既為本件事故發生之原因,復難期被告有何迴
避該車禍發生之可能性,而原告告訴被告過失傷害之案件
,並經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6411號不起訴
處分確定,益徵被告對於本件車禍之發生,並無過失可言
。職是,原告徒執被告於前開駕車時有與乘客聊天此節,
主張被告駕駛行為有疏未注意之過失,與前開客觀事證不
符,殊難憑採,原告又未再舉其他證據以實其說,難認被
告就本件系爭事故有何故意、過失或有未盡相當注意之情
,依首揭規定,被告對原告自無須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
責,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律關係,訴請被告
給付180,00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
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毋庸再予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書記官黃士祐